后勤管理处新闻信息管理规定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河北省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及《河北工程大学校园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试行)》(校党字〔2015〕21号)、《河北工程大学新媒体管理办法》(校党字〔2017〕37号),进一步加强后勤管理处新闻信息管理,维护校园服务网宣传秩序,规范后勤新闻信息传播,根据学校相关要求,结合后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信息管理工作在后勤管理处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综合办公室负责新闻信息宣传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闻信息的编辑供稿工作。
第三条 参与后勤新闻信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学校建设发展服务,为后勤中心工作服务,为学校师生员工服务。
二、新闻信息平台、责任主体、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后勤新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平台:
1. 网站:后勤管理处网站;
2. APP :易校园;
3. 学生社团新媒体:微信、微博、QQ、抖音、快手等。
第五条 后勤新闻信息平台责任主体:
1. 后勤管理处网站、易校园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
2. 学生社团新媒体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后勤新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校领导来后勤视察、调研、参加后勤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2.后勤年度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3.后勤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举措等;
4.部门重点工作和重要活动;
5.部门具有独特创新意义的典型经验且对后勤工作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6.部门、师生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和奖励的;省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对后勤工作进行采访报道的;
7.后勤其它重要动态。
8.后勤所属学生社团的新闻信息。
第七条 后勤新闻信息发布的新闻信息禁止下列内容: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涉及学校保密信息、危及学校安全稳定;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体现后勤的形象和发展,反映后勤的管理水平和服务实力。
第九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突出时效性。特别重要的新闻信息随时报道,重大活动、重要新闻投稿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第十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突出新闻性。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一般要尽量围绕事件本身展开,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十一条 新闻信息稿件需配发相关图片时,每则新闻配发图片一般在1~5张,重要新闻最多不超过10张。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
三、新闻信息采写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后勤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由综合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新闻信息采写并及时安排新闻宣传。
第十三条 有校领导、后勤领导参加的一般日常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安排本部门通讯员负责新闻信息采写。
第十四条 后勤领导外出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由随行部门负责新闻信息的采写。
第十五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的有重要新闻价值的活动,由本部门通讯员负责新闻信息采写。
第十六条 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并指定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所属学生社团新媒体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账号和密码的管理;
(二)定期检查新媒体账号有无异常情况;
(三)加强账号、密码管理,严格杜绝弱密码;
(四)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五)严禁学生参与账号密码管理和信息审核发布。
四、新闻信息审核要求
第十七条 新闻信息发布要严格审核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在后勤新闻信息平台中发布的新闻信息,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后勤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编辑发布。新闻信息中涉及后勤领导讲话的,须经讲话领导本人审定、签字方可编发。
第十八条 综合办公室对后勤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收集相关资料,统筹各类来稿,编辑发布综述性新闻。
第十九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收集相关资料,统筹各类来稿,编辑发布综述性新闻。
第二十条 各部门对所属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要收集相关资料,统筹各类来稿,编辑发布综述性新闻或通知。
五、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后勤新闻信息发布违规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情节较轻者,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部门相关领导、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取消本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评优评先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自行制定执行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