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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24年05月27日 16:42      

                                                                                         校政字〔202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公寓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学生公寓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T/JYHQ 0003-2019)、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DB13/T 2435-2016)、《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河北工程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字〔201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校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文化育人”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把学生公寓建设成管理规范、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环境优雅的宜居社区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安全工作处(部)、财务处、团委及学院各司其责,做到分工明确、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学校对委托社会物业企业管理的学生公寓负有监管责任,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仍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负责。

第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人财物投入到位,提供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资源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外资金建设和使用的新校区、科信学院校区学生公寓。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安全工作处(部)、财务处、团委负责人、学院副书记、公寓管理科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组成。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学生公寓由校外资金建设的,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还包括校外资金建设方委派的人员。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成员工作或职务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并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职责

制定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对学生公寓齐抓共管的职责;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措施及问题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决定;负责学生公寓房源需求分析,为学生公寓建设和招生计划提供依据;制定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细则;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后勤服务工作;做好学生公寓房源分配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公寓管理、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便利学生生活的服务;记录和考评学生公寓内的学生表现,组织开展内务、安全、卫生及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做好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学生公寓公共区域文化环境建设工作;为入驻辅导员在学生公寓开展工作和住宿创造条件,配合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做好学生公寓内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职责

组织协调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构建辅导员、学生党团干部、学生骨干与公寓管理人员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教育管理服务体系;督导学院经常性开展学生公寓内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学院选派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和“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场所,制定入驻辅导员的职责及管理考核办法,对入驻辅导员工作进行考评;督导学院配合协助安全工作处(部)、后勤管理处开展学生公寓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活动;督导学院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内务、安全、卫生及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条  安全工作处(部)职责

指导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并指导公寓社区开展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活动;进行学生公寓安全检查和外围区域日常巡逻;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施、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的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配合后勤管理处开展内务、安全、卫生及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协调公安机关处理公寓社区各类治安及其他案件。

第十一条  财务处职责

及时拨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经费;及时办理学校新建或改建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审核和收费许可手续;按要求进行住宿费收费公示,按许可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并使用规范票据。

第十二条  团委职责

加强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引领,组织开展公寓文化活动、青年志愿者及社团活动;督导校院两级学生会开展内务、安全、卫生及文明宿舍检查评比活动,配合大学生公寓自管委员会开展联合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职责

经常性开展学生公寓内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新生入学后至少集中开展一次相关教育活动;选派辅导员入驻学生公寓和“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场所;按照学生公寓房源分配方案,制定学院新生床位分配计划,指导新生网上选床位;做好内务、安全、卫生及文明宿舍每周自查评比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评比活动;配合安全工作处(部)、后勤管理处开展学生公寓消防及各类安全演练活动;对学生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管理服务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个层级:学校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相关校级文件;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安全工作处(部)、财务处及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方案、预案等;公寓管理科制定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规范、标准及服务人员岗位管理办法等。

各级管理制度应层次清晰,内容衔接,避免冲突。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应予以记录并存档。相关部门通过校园网、易班、告示牌、宣传栏、广播等形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

第十五条  设施条件

学生公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每间宿舍具备无线网络接入功能或相应数量的网络接口,每人配备一个单独使用的电源插座。新建或改建后的学生公寓应分别设置专用值班室、辅导员值班室、“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场所、活动室或自习室。

每栋学生公寓楼安装智能控电装置。学生公寓设立电子监控系统、电磁疏散门等安防设备设施。按照创建节约型校园要求,安装节水节电设施设备。

学生公寓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做到环境优美,突出育人功能和文化氛围。加强文化建设,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主题公寓文化活动。

学校应不断加大对学生公寓硬件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学生公寓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为学生生活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公寓房屋、门窗、家具、供水、供电、充电桩、供暖、照明、排水等相关设施的修缮保养;公寓社区内绿化养护、道路及绿化设施维护;公寓社区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虫害防治及各类消毒;公寓消防及门卫工作。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学校自主承担,或委托社会物业企业承担。学校需与委托承担的社会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费用标准和考核办法等内容。社会物业企业需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诚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项下义务。

学生公寓的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的配置,由学校实行政府采购。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强化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的监督检查,杜绝黑心棉进入校园。学生公寓社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寓管理科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管理服务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新任管理服务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方能上岗。公寓管理科应通过座谈会、网络、意见箱等公开渠道主动征集学生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七条  学生住宿管理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生出入公寓楼要携带一卡通或相关证件,以便通过闸机或由值班员核验身份。

新生入学原则上应按班级集中住宿。如需调整住宿,由学生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由公寓管理科审批并办理调整住宿手续。

学生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不得私自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由学生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上传《河北工程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协议》,经学院同意、公寓管理科审核,后勤管理处同意后办理退宿手续。学院应加强与校外住宿学生的联系,严格教育管理,校外住宿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学院、公寓管理科或楼内管理人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患者、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根据传染病传播途径采取隔离措施,必要时到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诊断治疗,或办理休学到居住地有相关资质的医院治疗。同时,对本宿舍其他学生进行筛查及隔离观察,由公寓管理科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宿舍等场所进行消毒和通风。患病学生康复返校时,凭有相关资质的医院治愈证明、复学通知办理公寓入住手续。

学校放寒暑假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因考研或参加科研活动、社会实践、科技竞赛、体育训练等特殊原因需要留校住宿的,由留用学生部门负责留校学生报批手续及留校期间安全等事宜。留校学生本人填写《假期留校申请表》,留用学生部门同意、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向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报备。公寓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留校学生相对集中住宿。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或入伍等原因离校,接到离校通知书后应及时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因休学、退学或入伍等原因离校的,还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章  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应加强在公寓内住宿学生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学生公寓和“一站式”学生社区管理服务场所的辅导员,应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教育;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参与学生内务和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在综合测评办法中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纳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中。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作为消防和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特别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工作处(部)负责学生公寓消防设备设施及监控系统的维护维修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其他硬件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工作,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学院负责制定宿舍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在相关制度中,将学生公寓楼内禁烟、禁违规充电、禁养动物等安全防范情况列入文明个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评比指标体系。

在委托社会物业企业管理学生公寓合同中,明确约定社会物业企业的安全保卫责任,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作处(部)安全管理要求

安全工作处(部)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地震、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安全预案;定期对学生公寓各类安全预案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安全工作处(部)应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学生公寓的消防器材、视频监控、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安防设备,确保各类设备完好有效、消防器材摆放到位、疏散等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且位置正确醒目。通过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预防和减少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安全工作处(部)联合公寓管理科对公寓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公寓疏散逃生演练、消防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救逃生技能;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新生入学后及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学生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及火灾逃生办法,熟悉报警报案电话及程序。

安全工作处(部)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学生公寓社区安全巡逻,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并疏散学生,及时发现并处理其他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寓管理科安全管理要求

公寓管理科在每栋公寓楼建立由社区管理员、值班员、保洁员和学生志愿者组成的应急队伍,在安全工作处(部)指导下不定期组织开展学生公寓疏散逃生演练、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安全能力和自救逃生技能。

公寓管理科确保学生公寓社区和公寓楼的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堵塞通道。在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加装电磁锁的,应急状态下应迅速开启,尽快疏散学生。

公寓管理科在安全工作处(部)指导下,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着重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学生疏散逃生能力。

公寓管理科经常检查公寓楼公共区域和宿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实行24小时值班和携带贵重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规范管理外来人员出入公寓楼,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安全管理要求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吸烟,楼内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或休息时自觉锁好门窗,宿舍无人时关闭所有电源;遇到可疑人员和突发状况及时报告,自觉防止火灾、盗窃及恶性事故发生。

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钱物,晾晒在外的衣物及时收回;对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便携贵重物品加强保管或随身携带;发生失窃及时向安全工作处(部)、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加锁,不得私配宿舍钥匙,不得将钥匙交给他人使用;学生遗失钥匙应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备,并自行补配。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学生公寓夏季早6:00开门,晚23:30闭门就寝;冬季早6:30开门,晚23:00闭门就寝。闭门就寝后,晚归学生在值班室登记后入楼,因故出楼学生填写《学生夜间外出事由单》后出楼,值班员做好签字和相关记录。

学生不得破坏或私自移动公寓楼内外视频监控设施。因故需调用视频监控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陪同,经安全工作处(部)同意后调看。

学生使用电子设备及网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网络从事攻击性、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通过网络查阅、复制或发布、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及淫秽色情信息;严禁在宿舍内外私自改动电线或乱接乱拉通信线路;使用电子设备应注意用电安全,节约用电;冬季使用电子设备应远离暖气设施,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学生公寓各项经费,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正常运行,逐步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成本核算机制。

第二十六条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审批手续;需提前办理新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相关手续,取得收费许可后方可收费;住宿条件变更需要调整住宿费标准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按学年缴纳。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缴纳住宿费的,不安排住宿。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或参军等办理退宿手续后,根据学院提供的学生在校时间证明和后勤管理处提供的学生住宿证明,财务处按相关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内便利学生生活的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据实结算;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第七章  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规存放、使用行为之一的,没收违章物品,赔偿经济损失,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1.存放、使用违规电器或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2.存放、使用各种灶具的;

3.违规用电、用火的;

4.乱接乱拉通信线路的。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违规住宿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1.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的;

2.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或异性的;

3.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的;

4.私自更换宿舍门锁或加锁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1.散发非法传单,组织或参与传销、宗教活动、非法集会的;

2.酗酒、摔瓶等寻衅滋事、聚众闹事的;

3.爬墙、跳窗、跳闸机等违规出入的;

4.偷窥他人或擅自进入异性学生公寓楼的;

5.大声喧哗、娱乐或公寓楼夜间闭门就寝后喧闹不止的;

6.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营利性服务的;

7.向窗外或楼内公共区域随意倒水、倒饭、乱丢垃圾、高空抛物的;

8.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燃点明火的;

9.乱停乱放汽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阻塞消防疏散通道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室内充电的;

10.乱涂、乱画、乱贴的;

11.饲养猫、狗、兔子、仓鼠等动物的;

12.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13.社区、宿舍内违法违规、低俗庸俗不文明直播的;

14.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赌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1.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2.聚众赌博或参加非法博彩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挪动、拆卸、损坏、盗窃公共设施及财物的,责令改正,由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根据《河北工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校政字〔2017〕36号)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毕业生离校时,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财物的,从重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丛台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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